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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行政诉讼实务指引 拆迁律师以案说法(实践班):征地拆迁全国各省高院裁判惯例与承办实务指引(第一批)

来源:中国企业经济网  编辑:宗何   时间:2026-06-13 19:10:21

  征地拆迁行政诉讼实务指引

  拆迁律师以案说法(实践班):征地拆迁全国各省高院裁判惯例与承办实务指引(第一批),以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案例为素材案例

  在当前的法治实践中,随着城中村改造与城市更新步伐的加快,因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引发的利益博弈日益凸显。无论是涉及集体土地的搬迁,还是城市房屋的重置,一份合法合规的行政协议往往是保障各方权益的核心枢纽。然而,当协商陷入僵局、拆迁补偿无法落实时,提起行政诉讼便成为了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防线。面对此类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维权难度极高的案件,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生效裁判,不仅是统一全省裁判尺度、纠正一审不当裁判的“实战指南”,更是本地维权案件中名副其实的“尚方宝剑”。

  本文全部案例均选自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律师承办的真实生效裁判,覆盖浙江、山东、河南、河北、广西、福建六省。通过对13起典型案件的裁判规则提炼,旨在总结全国多省的裁判惯例,为征地拆迁案件的承办提供可落地的实务参考。

  征收程序类案件:严守法定边界,杜绝程序规避

  评估程序:法定期限为底线,时点调整守公平

  【典型意义】:打破机械适用旧评估报告的做法,确立评估期限底线与动态调整机制。

  【代表省份】:浙江

  【案号】:(2019)浙行终1415号

  【律师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王卫洲律师

  【裁判规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了评估程序的两项核心裁判惯例:其一,评估机构协商选定期限为最低10日的法定底线,行政机关不得随意缩短;其二,若行政机关严重迟延作出补偿决定或房地产市场大幅波动,继续沿用旧评估报告无法实现公平补偿的,必须重新确定评估时点开展评估。

  【裁判结果】:二审胜诉。法院采纳了王卫洲律师的代理意见,打破了“评估时点一律以征收公告日为准”的机械做法,确立了动态调整机制。

  行政协议:排除民事规则,严格审查授权

  【典型意义】:明确行政协议不适用民事表见代理,严禁违规代签。

  【代表省份】:山东

  【案号】:(2017)鲁行终256号

  【裁判规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确立了裁判惯例:仅存在亲属关系不能推定当事人具备委托授权,行政机关无法证明代签行为获得授权且事后未得到追认的,代签的搬迁补偿协议一律无效。

  【裁判结果】:二审胜诉。法院判决代签的行政协议无效,有效遏制了行政机关利用亲属关系违规代签协议的乱象。

  土地处置:严格区分征收与宅基地收回,禁止借名规避程序

  【典型意义】:厘清两项独立法律制度,严厉打击“以收回代征收”乱象。

  【代表省份】:河北

  【案号】:(2025)冀行终78号

  【律师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王卫洲律师

  【裁判规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集体土地征收与村集体收回宅基地是完全独立的两项法律制度。已启动征地程序的,禁止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名义规避法定征收与补偿程序。

  【裁判结果】:二审胜诉。高院采纳了律师观点,认定行政机关混淆法律概念违法,禁止其通过“收回”名义规避法定征收程序。

  城中村改造:县级政府无越权审批权限

  【典型意义】:划定县级政府审批权限红线,采用柔性裁判兼顾稳定。

  【代表省份】:河南

  【案号】:(2014)豫行终字第00213号

  【裁判规则】: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现行法律未授权县级政府直接审批收回集体土地用于城中村改造。同时考虑项目推进的现实情况,采用“部分撤销”的柔性裁判方式。

  【裁判结果】:二审胜诉。法院判决确认县级政府越权审批违法,并采用“部分撤销”方式,在维护法治底线的同时兼顾了社会稳定与项目推进。

  强制拆除类案件:建筑违法不等于程序违法,强拆主体可推定

  强拆主体:村委会无职权,县级政府可推定

  【典型意义】:破解“村委拆房、政府甩锅”困局,明确适格被告。

  【代表省份】:河北

  【案号】:(2024)冀行终1057号

  【律师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王卫洲律师

  【裁判规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立裁判惯例:村委会、街道办没有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征地项目中没有证据证明其他主体实施强拆的,直接推定县级政府为适格被告并承担违法责任。

  【裁判结果】:二审胜诉。法院通过严密的证据链推定县级政府为适格被告,并判决其承担违法强拆责任。

  拆违程序:文书送达必须合法,单纯张贴不视为送达

  【典型意义】:贯彻“建筑违法不等于程序可违法”原则,规范拆违执法。

  【代表省份】:河北

  【案号】:(2024)冀行终413号

  【裁判规则】:即便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强拆前也必须依法送达相关决定书保障当事人救济权利;仅在现场张贴公告不属于合法送达。

  【裁判结果】:二审胜诉。法院确认行政机关送达程序违法,进而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起诉期限:知晓主体才起算,不动产最长保护20年

  【典型意义】:合理设定起诉期限起算点,充分保障救济权利。

  【代表省份】:河北

  【案号】:(2024)冀行终1057号(同上案)

  【裁判规则】:强拆案件的起诉期限自当事人同时知晓拆除行为和实施主体之日起计算;不动产案件的最长保护期为20年。

  【裁判结果】:二审胜诉。法院采纳了关于起诉期限起算点的主张,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行政赔偿类案件:杜绝程序空转,赔偿不低于补偿

  禁止程序空转:必须实体审理,不得仅责令重作

  【典型意义】:彻底扭转循环诉讼乱象,保障当事人获赔权。

  【代表省份】:浙江

  【案号】:(2023)浙行终赔21号

  【律师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王卫洲律师

  【裁判规则】:行政赔偿案件禁止程序空转。不得仅以“行政机关承诺重新作出赔偿决定”为由驳回诉请,必须对当事人的全部赔偿请求开展实体审理。

  【裁判结果】:二审胜诉。法院判决必须进行实体审理,不得仅责令重作,彻底扭转了循环诉讼的乱象。

  赔偿底线:赔偿金额绝对不低于合法征收补偿

  【典型意义】:守住赔偿底线,倒逼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代表省份】:山东、浙江

  【案号】:(2020)鲁行终575号、(2023)浙行终赔21号

  【裁判规则】:违法强拆的行政赔偿金额,绝对不得低于当事人依法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标准。

  【裁判结果】:二审胜诉。两省高院均确立了“赔偿不低于补偿”的底线规则,保障了受害人的权益。

  赔偿范围:全面覆盖直接损失,包含利息、奖励

  【典型意义】:全面填补受害人损失,落实特殊群体倾斜保护。

  【代表省份】:山东、浙江、河北

  【案号】:(2024)冀行终1057号等

  【律师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王卫洲律师

  【裁判规则】:违法强拆的直接损失不仅包含房屋价值,还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迟延赔偿产生的利息等。针对归侨侨眷等特殊群体,应当给予妥善安置并适当照顾。

  【裁判结果】:二审胜诉。法院判决赔偿范围全面覆盖直接损失,并对归侨等特殊群体给予了倾斜保护。

  举证责任:强拆导致举证困难的,举证责任倒置

  【典型意义】:平衡双方举证能力差距,倾斜保护弱势方财产权益。

  【代表省份】:山东、河北

  【案号】:(2020)鲁行终575号、(2024)冀行终1057号

  【裁判规则】:行政机关违法强拆导致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室内物品等损失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行政机关举证不能的,法院结合生活常识酌情认定损失数额。

  【裁判结果】:二审胜诉。法院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结合生活常识酌情认定损失,保障了当事人权益。

  评估时点:长期未赔偿的,选用赔偿阶段时点

  【典型意义】:应对市场价格波动,确保足额赔偿并统一城乡标准。

  【代表省份】:山东

  【案号】:(2020)鲁行终575号

  【裁判规则】:房屋被违法强拆后长期未得到赔偿、房地产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的,可以不机械适用征收公告日作为评估时点,选用赔偿诉讼阶段的评估申请日作为估价节点。

  【裁判结果】:二审胜诉。法院选用赔偿诉讼阶段作为评估时点,确保了受害人获得足额赔偿,应对了市场波动。

  主体资格类案件:集体经济组织独立地位不受行政区划影响

  (一)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资格:综合判断历史沿革,不因称谓调整否定

  【典型意义】:保障集体资产物权,畅通历史存续组织维权渠道。

  【代表省份】:福建

  【案号】:(2011)闽民终字第242号

  【裁判规则】:村委会、村民小组与生产队职能完全不同,判断生产队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当结合权属凭证、资产、成员、负责人、历史沿革综合判断,不得仅以行政区划称谓调整否定其主体资格。

  【裁判结果】:二审胜诉。法院确认了生产队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诉讼主体资格,保障了集体资产的物权。

  应急行政类案件:区分应急处置与普通强制

  (一)应急行政法律适用:优先适用突发事件法,费用不得转嫁

  【典型意义】:规范应急执法边界,兼顾效率与市场主体权益。

  【代表省份】:广西

  【案号】:(2023)桂行终372号

  【裁判规则】:发生突发事件时,优先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应急行政行为虽有瑕疵但撤销会损害重大公共利益的,采用“确认违法但不予撤销”的柔性裁判方式;应急搬迁、代履行产生的费用,由项目责任主体承担,不得转嫁给行政相对人。

  【裁判结果】:二审胜诉。法院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不予撤销(因公共利益),并判决相关费用由项目责任主体承担,不得转嫁给企业。

  结语:省高院二审裁判的实务启示与维权真相

  对于征地拆迁案件的承办而言,核心要把握三点:第一,紧盯程序违法点;第二,主张实体赔偿权利,坚决反对程序空转;第三,准确区分法律制度,抓住行政机关混淆法律的核心违法点。

  在此,我们也想借此机会澄清一个外界常常存在的误解:很多人以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律师只擅长于打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案件,其实王律师代理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从一审、二审开始全程跟进的。之所以会有众多国家级胜诉案例,是因为部分案件在一审、二审未能获得公正裁判,当事人走投无路,才不得已启动再审或申请抗诉。这并非主动的选择,而是当事人最后的希望。每一个顶层案件的胜诉背后,都是常人难以想象的专业付出与意志考验。因此,本文列举的这些省级高院二审生效裁判,恰恰最能体现其在基层法治实践中的扎实功底与攻坚能力。

  万典律师将继续总结和归纳各省典型案例,以便于公众以案学法,指导案件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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